拆遷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1-22
摘要:房屋拆遷糾紛一直都備受關注,產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拆遷性質錯位、補償不公正和拆遷救濟渠道失靈。詳情請看下文。
一、拆遷性質錯位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是‘中國特有’的一項制度”。我國土地為公有制,城市土地為國有,城市郊區和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土地轉變為國有是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是對私人房屋的征收。但拆遷不只是要征收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真正目的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建設。
199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權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實踐中,要使開發建設的項目得以實施,必須先完成對原使用土地的回收工作,而原使用土地之上一般都已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進行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建設,首要工作是拆除所需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配合土地使用權的回收。
因此,拆遷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而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建設;其核心是政府對城鄉土地和空間資源進行的再次分配和利用,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表象掩蓋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分配的法律實質,拆遷制度的設計偏離了正確的方向。
二、補償不公正
目前關于補償的原則,眾說紛紜,有適當補償說、公正補償、相應補償、合理補償、完全補償、按市場價格補償等?,F有拆遷補償只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完全回避相應土地使用權價值這一問題,而單純房屋的補償無論如何也無法給被拆遷人以公正補償,從而使得拆遷糾紛不可避免。
三、拆遷救濟渠道失靈
1、行政裁決作為訴前救濟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拆遷條例》規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解決途徑,即申請裁決和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裁決,然后才能進人行政訴訟。這樣,行政裁決成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徒增被拆遷人負擔,也為同是拆遷可能出現不同種訴訟出現不同判決埋下禍根。
2004年3月,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對行政裁決的程序作了明確規范,對行政裁決的申請、受理、裁決和強制拆遷都作了規定。但是,行政裁決機構的獨立、中立等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政府就是拆遷人,同時又是拆遷裁決機關,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無法有效為被拆遷人提供權利保護。
2、其他救濟途徑也未能解決問題
目前行政復議制度作為內部監督和救濟程序,對拆遷糾紛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而國家賠償制度由于國家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等立法缺陷也將眾多拆遷糾紛擋在門外。信訪和申訴的制度化明顯不夠,面對如此復雜的拆遷糾紛也更加顯得力不從心,即使在2005年《信訪條例》頒布實施后,基本上也是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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