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強制拆遷的主體嗎?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8-10-19
摘要:強制拆遷必須要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而人民法院只是授權主體,而非執行強制拆遷主體,那么執行主體是誰?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一、強制拆遷的主體:授權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權主體,并不是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法院也無權執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的主體:執行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為“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均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三、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優勢
1、其一基層法院人員少、任務重是當前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執行機構更是壓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謂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淪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那我們權益就徹底淪陷了,所以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為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國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建本身即是土地、規劃、城管等部門的份內職責。
3、拆除違法建筑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是重大嚴肅的執法活動。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實體上程序上均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二要周密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上一篇:被拆遷人是否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下一篇:拆遷安置的兩種方式